本标准适用于制造锌合金压铸件。
2 引用标准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法
GB 229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473 锌化学分析方法
GB/T 13822 压铸有色合金试样
3 分类
3.1 压铸锌合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见表1)
3.2 牌号的表示方法。
压铸锌合金牌号是由锌及主要合金元素的化学符号组成。主要合金元素后面跟有表示其各义百分含量的数字(名义百分含量为该元素的平均百分含量和修均化整值)。
在合金牌号前面以字母“Z”(“铸”字汉语拼音第一字母)表示用于压力铸造。
3.3 代号的表示方法
本标准中合金代号由字母“Y”、“X”(“压”、“锌”字两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及其后面的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YX后面前两位数字表示合金中化学元素铝的名义百分含量,第三个数字表示合金中化学元素铜的名义百分含量。
4 技术要求
4.1 压铸锌合金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压铸锌合金的力学性能是在规定的工艺参数下,采用单铸拉力试样和冲击试样所测得的铸态性能。试样的尺寸及形状应符合GB/T 13822的规定。
5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 化学成分。
5.1.1 合金化学成分检验按GB 473的规定,在保证分析精度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其它方法.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化学成分的检验频率每炉取样一组,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5.1.3 化学成分第一次检验不合格,允许重新取样,如仍不合格则该炉合金不合格。
5.2 力学性能。
5.2.1 力学性能的检验频率由供方自定。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5.2.2 拉力试验测定应符合GB 228的规定。
5.2.3 布氏硬度测定应符合GB 231的规定。
5.2.4 冲击韧性测定应符合GB 229的规定。但不作为验收依据。
5.2.5 试样每组三根,如受检的三根试样中有两根力学性能不合格,则该检验结果不合格,允许用加倍的试样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中有两根不合格,但总的平均值合格时认为检验结果合格。如不合格的试样多于两根,则认为检验结果不合格。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压铸件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试验方法及检测规则和交货条件等。
本标准适合于铝合金压铸件。
2 引用标准
GB 1182 形状和位置公差代号及其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6060.1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铸造表面
GB 6060.4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抛(喷)妨丸,喷砂加工表面
GB6214 铸件尺寸公差
GB/T 11.350 铸件机械加工余量
GB/T 15115 压铸铝合金
3 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
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15115的规定。
3.2 力学性能。
3.2.1 当采用压铸试样检验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GB/T 15115的规定。
3.2.2 当采用压铸件本体试验时,其指定部位切取试样的力学性能不得低于单铸试样的75%,,若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3.3 压铸件尺寸。
3.3.1 压铸件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铸件图样的规定。
3.3.2 压铸件尺寸公差应按GB 6414的规定执行,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须在图样上注明。
3.3.3 压铸件有形位公差要求时,其标注方法按GB 1182的规定。
3.3.4 压铸件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铸造斜度,其不加工表面: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被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待加工表面: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被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须在图样上注明。
3.4 压铸件需要机械加工时,其加工余量按GB/T 11350的规定执行。若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其加工余量须在图样上注明。
3.5 表面质量。
3.5.1 铸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 6060.1的规定。
3.5.2 铸件不允许有裂纹、欠铸、疏松、气泡和任何穿透性缺陷。
3.5.3 铸件允许有擦伤、凹陷、缺肉和网状毛刺等缺陷,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数量应该与供需双方同意的标准相一致。
3.5.4 铸件的浇口、飞边、溢流口、隔皮、顶杆痕迹等应清理干净,但允许留有痕迹。
3.5.5 若图样无特别规定,有关压铸工艺部分的设置,如顶杆位置、分型线的位置、浇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产厂自行规定;否则图样上应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5.6 压铸件需要特殊加工的表面,如抛光、喷丸、镀铬、涂覆、阳极氧化、化学氧化等须在图样上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6 内部质量。
3.6.1 压铸件若能满足其使用要求,则压铸件本质缺陷不作为报废的依据.
3.6.2 对压铸件的气压密封性、液压密封性、热处理、高温涂覆、内部缺陷(气孔、疏孔、冷隔、夹杂)及本标准未列项目有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3.6.3 在不影响压铸件使用的条件下,当征得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对压铸件进行浸渗和修补(如焊补、变形校整等)处理。
4 质量保证
4.1 当供需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时,供方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试验或检验负责。合同或协议中无规定时,经需要方同意,供方可以用自己适宜的手段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试验和要求,需方有权对标准中的任何试验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其质量保证标准应根据供需双方之间的协议商定。
4.2 根据压铸生产特点,规定一个检验批量是指每台压铸设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一个班次的生产量,设备、化学成分、铸造和操作连续性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应被认为是新和一批量开始。
供方对每批压铸件都要随机或统计地抽样检查,确定是否符合全部技术要求和合同或铸件图样的规定要求,检验结果应予以记录。
5 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5.1 化学成分。
5.1.1 合金化学成分的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复检应符合GB/T 15115的规定。
5.1.2 化学成分的试样也可取自压铸件,但必须符合 GB/T 15115的规定。
5.2 力学性能。
5.2.1 力学性能的检验方法,检验频率和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15115的规定。
5.2.2 采用铸件本体为试样时,切取部位尺寸、测试形式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压铸件几何尺寸的检验可按检验批量抽验或按GB 2828、GB 2829的规定进行,抽检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3.3的规定
5.4 压铸件表面质量应逐渐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3.5的规定.
5.5 压铸件表面粗糙度按GB 6060.1的规定执行。
5.6 压铸件需抛光加工表面按GB6060.4的规定执行。
5.7 压铸件需要喷丸\喷砂加工表面按GB6060.5的规定执行。
5.8 压铸件内部质量的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由供需双方商定。可以包括:X射线照片、无损探伤、耐压试验、金相图片和压铸件剖面等,其检验结果应符合3.6的规定。
5.9 经浸渗和修补处理后的压铸件应做相应的质量检验